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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各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时间:2021-05-20     【转载】   来自:网络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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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VOCs包括很多物质,通常是指在常压下,任何沸点低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共包括烷烃、芳香烃类、烯烃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化合物等8 大类物质。


目前我国可以定性测量300 多种, 定量测量的有100多种。很多人谈VOCs色变,认为都是有毒的,实际上大约1/3 的VOCs是有毒的。芳香烃类、酮类、酯类等可以引起皮肤、眼睛、呼吸系统、血液、肝肾脏、神经系统等中毒,如甲醛、苯等。


VOCs不仅对人体有明显的毒性效应,还具有多重环境效应。VOCs可以和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也能与大气中的氢氧自由基、硝酸根、臭氧等氧化剂发生多途径反应,生成二次有机气溶胶,对环境空气的臭氧和PM2.5 均有重要影响。因此环境治理应格外重视VOC排放。


我国VOCs 排放来源非常复杂,工业门类齐全, 产业规模庞大,且VOCs 污染物种类繁多。根据《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公告2014 年第55 号),排放源主要包括交通源、工业源、生活源和农业源四大类。各城市应因地制宜,针对重点行业分步骤开展治理。


津冀地区

优先控制移动源、石化和化工、机械设备制造、油品储运、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焦炭生产和建筑装饰等污染源VOCs排放。


三角地区

优先控制移动源、石化和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建筑装饰、合成革制造、包装印刷、油品储运、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和电子信息等污染源VOCs排放。


三角地区

优先控制石化、机械设备制造、移动源、油品储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涂料生产和制鞋等污染源VOCs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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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NO.1 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

1)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销售;

2)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


NO.2 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2)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3)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


NO.3 建筑装饰装修、服装干洗、餐饮油烟等

1)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机溶剂型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的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配备压缩机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鼓励使用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干洗机;

3)在餐饮服务行业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方式;

4)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5)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6)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NO.4 油类(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

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网。


NO.5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

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消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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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1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2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 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这标排放。


3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


4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 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7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并根据规模、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高效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8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9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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