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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要求逐步以水溶性涂料全部取代溶剂型涂料

时间:2021-03-13     【转载】   来自:水性大平台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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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发布关于在我省建筑中推广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省城市建成区内推广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含量涂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计划

自发文之日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内外墙装饰,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涂料应全面应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二、执行标准

建筑内外墙装饰应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2009)等国家、省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工作要求

1、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将制定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的强制性标准。待相关标准颁布后,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2、加强生产环节监管。鼓励支持发展低或无VOC含量的水性涂料,减少树脂和溶剂的使用量。出厂产品应取得合格证明,并在醒目位置标明VOCs含量的技术参数。经信、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做好应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宣传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行产品升级,提高水性涂料在漆膜、硬度、色彩等方面的性能,逐步以水溶性涂料全部取代溶剂型涂料。同时加强涂料生产环节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高VOCs含量涂料行为。


3、严格设计环节监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清晰标明内外墙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要求纳入审查范围。


4、强化使用环节监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材料进场检验,并按规定对建筑涂料采用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同步做好台账记录,对高VOCs含量的涂料当即采取清退措施。要在建设单位巡查、监理抽查验收、施工单位自查等环节中把是否使用合格的低(无)VOCs含量涂料纳入到相关方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中,明确管理责任。对建筑涂料进行抽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对使用不合格涂料的工序不予验收通过。全省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涂料使用情况的监管,若发现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涂料,要立即责令整改,并按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责任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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