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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这些环保新规已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

时间:2021-01-07     【转载】   来自:水漆助手   阅读



2021年环保新规


2021年1月1日实施。新年新气象,新年新规定。在度过一个愉快的元旦节后,一起来看看那些在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的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的新法律、法规吧。每一个都将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环保新规


01 损害生态环境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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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02 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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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3 危险废物名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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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


04 新化学物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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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并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聚焦环境风险,优化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要求,细化了登记标准,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和新危害信息跟踪等方面要求。


05 环评报告可主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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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在申请与受理阶段,简化和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要件,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明确建设项目审批申请的受理以网上受理为主,不见面审批。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建设单位可以撤回报告书(表)、审查和技术评估不得收费的表述。修订后的《审批程序规定》,有助于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06 环评审批更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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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


聚焦重点,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尽可能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对应;宜简则简,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做适当简化调整;制度衔接,对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监管的,名录中不再要求填报环评登记表。


调整后,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


07 长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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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7月4日,农业农村部制订《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


08 锅炉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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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年3月4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成都市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09 节水减少废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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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

2020年11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动机制,将节水评价纳入重大规划和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内容,对各行业节水行动提出要求,同时加强节水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浪费行为。


10 水资源调度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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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12月22日,四川省水利厅印发《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是水资源大省,出台《办法》将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优化配置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该《办法》从制度层面推动全省水资源调度和管理。遵循节水优先、生态安全,因河施策、统筹兼顾,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原则。明确实行水资源调度,应当保障天然水体的基本生态用水,优化配置人工生态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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